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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規〔2018〕3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 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9日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人口結構,推進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集聚優質人才,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戶籍遷入管
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入戶,是指在年齡、學歷、職稱、技能、崗位等方面符合條件,在本市就業或創業的人才入戶廣州,
包括用人單位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和引進在職人才入戶廣州。
第三條 引進人才入戶堅持突出高端、以用為本、規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則,優先滿足本市戰略性主導產業、重點發展產業、總部
企業以及其他鼓勵發展的產業所需人才的入戶需求。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引進人才入戶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
組織部門按分工做好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按職能進行相關人員引進人才入戶的審核辦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引進人才工作的統籌協調以及市屬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的組織實施;對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門引進人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審核確認本市高技能人才;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制定我市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承接
省相關部門下放的引進人才入戶審核事項。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區內的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的組織實施。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入戶審核和辦理。
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及其入戶指標按職責分工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及管理;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引進在職人
才(包括國〔境〕外留學人員)入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工審核辦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來本市創業或就業的人員,可申請將戶籍遷入本市。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年齡不受限制。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入選者,國家“特支計劃”專家,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學技術合
作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或項目主要完成人,“長江學
者”特聘教授,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ú浚┘売型怀鲐暙I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
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及被確定為世界技能大賽中國參
賽集訓選手的人員,年齡不受限制。
3.“珠江人才計劃”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廣東省培養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南粵突出貢獻和創新獎獲得者等省
級人才工程入選者,年齡不受限制。
4.廣州市杰出專家、優秀專家、青年后備人才,廣州市“百人計劃”入選者,廣州市產業領軍人才,以及省、市認定的其他高層次、
高技能人才,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下。
5.上年度或當年度獲國家、省級、市級“勞動模范”“廣東省技術能手”等稱號的人員,以及在市級一類技能競賽中取得前三名或在
市級二類技能競賽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碩士學位的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四)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并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境)外學士學位,或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年齡需在40周歲
以下。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各類技術技能人才:
1.從事我市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內相關職業;
2.獲得證書或考核認定后,在本市工作、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以上;
3.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年齡在40周歲以下;
(2)具有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高級技師年齡在45周歲以下,技師年齡在40周歲以下,高級工年齡在35周歲以下;
(3)從事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緊缺工種,年齡在40周歲以下。
(六)以薪酬、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評價并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
(七)由于用人單位整體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籍遷入我市,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八)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引進特殊需要的人員。
(九)在我市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緊缺急需人員。
(十)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引進特殊需要的人員。
符合本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條件的引進人員,需使用計劃指導類指標辦理入戶;符合本條第
(六)(七)(八)(九)(十)項條件的引進人員,需使用總量控制類指標辦理入戶。
對于符合本條(六)(七)(八)(九)(十)項條件的引進人員,每年由各區、行業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根據引進規模提出總量控
制類入戶指標需求量,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年度遷入人口計劃中統籌安排入戶指標。
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引進人才,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本人同時遷入本市戶籍。
第七條 引進人才入戶,可以通過相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個人申報等多種方式申報。
第八條 申請引進人才入戶,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對符合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引進人才入戶申請,經辦機構應當受理。對申請
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審核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請審核流程,并按照規定的審核時限完成審核,及時公示或公
布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公示或公布期間受理異議投訴。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引進人才,可不予公示或公布。
經審核同意并公示或公布通過的人員,憑審核部門出具的入戶卡等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
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
門注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并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入戶審核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存在以上情形時,申辦人信息同時錄入本市引進人才征信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
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引進人才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
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各審核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本市戶籍,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學生集體戶口人員結束學業后2年內,須將戶籍及時遷出本市。
本辦法所稱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指在畢業后2年內落實工作單位并辦理就業接收手續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人員,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企業,同時在該企業繳納社會保險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業創始人或
企業法定代表人。
本辦法所稱的就業人員,指與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辦理入編手續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省直及中央駐穗用人單位,指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工商、民政等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社
會組織等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市屬用人單位,指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的市屬國有企業等。
本辦法所稱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含經國家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學位、碩士學位。
本辦法所稱的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主要指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通過考試考核或評定且具備相應的技術
和能力,并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授權的部門核發證書的國家職業資格或等級稱號。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技能人才主要是獲得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緊缺工種,需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等考核或認定。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
本辦法所稱的未成年,指年齡不滿18周歲。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穗府辦規〔2018〕3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 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
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9日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有序推進長期在廣州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的各類來穗人員入戶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
規和《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是指通過建立積分指標體系,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按申請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當累
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戶。
第三條 積分制入戶主要面對長期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包括從事文化、體育、公
安、消防、環衛、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線從業人員入戶,納入積分制入戶管理范疇。
第四條 每年度積分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使用總量控制類入戶指標,納入當年遷入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積分制入戶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會同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制定積分急需工
種或職業資格目錄;組織開發積分制入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按規
定程序確定積分制入戶人員名單。
各鎮(街道)來穗人員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負責申請材料預審、受理、資料錄入等工作。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本轄區
申請材料審核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配合制定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目錄。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衛生計生、民政、殘聯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參照積分制入戶指標體
系,分別制定文化、體育等特殊技能人員,以及公安、消防、環衛、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特殊艱苦行業
一線從業人員的積分指標體系,并根據當年下達的指標數量遴選擬入戶人員。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查核刑事處罰、治安處罰記錄;辦理入戶手續。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年齡在45周歲以下、持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按照《廣州市來
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計算總積分滿100分的人員,可申請積分制入戶。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結合下達并向社會公布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根據積分排名情況確定擬入戶人員
名單并公示。
積分制入戶人員按分值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分值相同時按照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
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間排名。凡經兩輪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處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
等積分制入戶資格。
若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而需調整積分制入戶計分項目、相應分值或排名規則等,調整部分專題請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七條 年齡原則上在45周歲以下,在我市相關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從事文化、體育、公安、消防、環衛、公共交通、教育、醫
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所制定的積分制指標體系,結合下
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遴選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進行入戶審核并公示。
第八條 通過積分制入戶的人員,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本人同時遷入本市戶籍。
本辦法所稱的未成年,指年齡不滿18周歲。
第九條 擬給予積分制入戶的人員名單應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并進行異議處理后公布入戶人員名單及發放入戶卡。獲批人員憑來穗人
員服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入戶卡等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
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門注
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并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入戶審核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十一條 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
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積分制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
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積分制入戶(包括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
積分制入戶)辦事指南。
各相關部門應整合和共享信息資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請流程,構建責任明確、功能互補、注重實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穗府辦規〔2018〕3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9日
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策性入戶人員的服務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政策性遷入本市人員,應符合本辦法所明確的家庭團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學生入戶、安置入戶、收
養入戶、恢復戶口、回國(入境)定居等6個類別的相關基本條件。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政策性入戶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按計劃辦理家庭團聚、學生入戶、收養入戶、恢復戶口、回國(入境)定居的入戶審核工作,辦理各類人員的
入戶手續。
市民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軍隊離退休干部及其隨遷家屬、軍隊復員干部、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退役
士兵(含駐穗部隊優秀退役士兵引進)的入戶審核;做好各類入戶人員婚姻狀況的驗核和收養登記核查工作。
市僑務部門負責華僑申請到本市定居的入戶審核工作。
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遷家屬、駐穗部隊隨軍家屬安置的入戶審核工作。
廣州警備區負責做好駐穗部隊軍人家屬隨軍資格的驗核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戶籍:
(一)配偶有本市戶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
3.夫妻一方為博士或博士后或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隨軍條件,配偶為駐穗部隊的現役軍人。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一)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戶籍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戶籍;
(二)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
戶籍;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戶籍的離休干部。
其中一方達到投靠子女條件的人員,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記結婚年限的,準予其配偶一并遷入本市戶籍。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一)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戶籍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其母(父)與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二)父母親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駐穗部隊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三)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戶籍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戶籍。
第七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二)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三)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第八條 安置入戶類人員遷入本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一)軍隊離退休干部。省民政廳下達接收安置計劃,完成接收手續,準予其本人及隨遷家屬遷入本市戶籍。
(二)軍隊轉業干部。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的軍隊轉業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續,準予其本人及隨調隨遷家屬遷入本市戶籍。
(三)軍隊復員干部。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的軍隊復員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續,準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四)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的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續,準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五)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省民政廳下達接收安置計劃,本市已辦理接收手續的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準予其遷入本市戶
籍。
(六)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駐穗部隊優秀退役士兵,準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七)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駐穗部隊隨軍家屬,準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八)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其他安置類入戶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遷入本市戶籍:
(一)收養人有本市戶籍;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相關規定、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并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
(三)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條 原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戶籍:
(一)參軍復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肄業、退學、休學回本市;
(三)刑滿釋放回到本市;
(四)持戶籍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五)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注銷戶籍后又重新出現。
第十一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本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類政策性入戶人員應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家庭團聚類、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回國(入境)定居類4類準入人員,由本人直接向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請入戶,
入戶辦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其中回國(入境)定居類中的華僑,由本人向僑務部門
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辦理入戶。
(二)學生入戶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辦。
(三)安置入戶類人員,完成接收安置手續后,可向相關部門提出入戶申請。其中軍隊轉業干部及隨調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向省、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遷家屬、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由接收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復員干
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市民政部門申辦;駐穗部隊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市公安機關申辦。
(四)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符合本條第(三)(四)項所規定的準入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部門批準后,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有疑義的,暫不
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入戶申請,審核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補齊相關
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
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門注
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并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入戶審核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十六條 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
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政策性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
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本市戶籍,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學生集體戶口人員不可申請家庭團聚類入戶,結束學業后,須按有關規定
將戶籍及時遷出本市。
本辦法所稱的未成年,指年齡不滿18周歲。
第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牽頭會同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僑務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辦理指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穗府規〔2018〕2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廣東省
和廣州市人口調控管理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相關條件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可依照對應的入戶類別和管理辦法申請將戶籍遷入廣州市。
第三條 我市戶籍遷入實行總體規劃、分類調控,以制定準入條件、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及入戶指標管理為手段。
準入條件根據我市人口發展規劃制定,重點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具體由配套入戶管理辦法在本規定的基礎上,根據
對應入戶類別的特點予以明確。
年度遷入人口計劃根據年度人口調控目標,結合社會發展、產業政策、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戶指標分為計劃指導類指標和總量控制類指標。計劃指導類指標是指在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進行規模預判的入戶指標,主要用于符
合各入戶類別一般性準入條件的擬遷入戶人員??偭靠刂祁愔笜耸侵冈谀甓冗w入人口計劃內明確數量并予以嚴控的入戶指標,主要用
于不符合各入戶類別一般性準入條件、但因經濟社會發展等特殊考慮確需遷入的擬遷入戶人員。入戶指標類型將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適
時予以調整。
入戶指標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安排給各入戶審核部門使用。使用總量控制類指標的部門和單位,應按要求制定
指標使用辦法并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條 我市戶籍遷入分為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政策性入戶三個類別,入戶條件分別在《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引進人才入戶,是指在年齡、學歷、職稱、技能、崗位等方面符合條件,并在本市就業或創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入戶廣州,具體按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辦理。
積分制入戶,是指在我市長期合法穩定居住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根據相應的指標體系計算積分,依排名規定和年度入戶指標入戶
廣州,具體按《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辦理。
政策性入戶,是指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關于家庭團聚、學生入戶、安置入戶、收養入戶、恢復戶口、回國(入境)定居等方面
的特定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入戶廣州,具體按《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條 在本市就業或創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核可辦理引進人才入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年齡要求按不同類別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年齡需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碩士學位的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四)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并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境)外學士學位,或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年齡需在40周歲
以下;
(五)從事我市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目錄內相關職業的技術技能人才,根據其職業狀況,需滿足年齡、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時間等
相應條件;
(六)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條 在本市就業或創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積分制入戶:
(一)年齡在45周歲以下,持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并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按照《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確定擬入戶
人員名單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二)年齡原則上在45周歲以下,在我市相關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從事文化、體育、公安、消防、環衛、公共交通、教育、醫
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所制定的積分制指標體系,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遴選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由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進行入戶審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核可辦理政策性入戶:
(一)家庭團聚。符合相關條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請家庭團聚,隨本市戶籍人員入戶本市;符合隨軍條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請
家庭團聚,隨在本市服役的駐穗部隊現役軍人入戶本市。
(二)學生入戶。本市大中專學校、中職學校、技工學校根據國家招生計劃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非本市戶籍學生,準予遷
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
(三)安置入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及軍隊有關規定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其隨遷家屬、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家屬、軍
隊復員干部、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駐穗部隊優秀退役士兵、駐穗部隊隨軍家屬等安置,可申請入戶。
(四)收養入戶。被收養人未成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相關規定并已辦理收養登記,且已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準
予其隨有本市戶籍的收養人入戶本市。
(五)恢復戶口。原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符合參軍復退、結束學業、刑滿釋放等情形的,準予恢復本市戶籍。
(六)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本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擬遷入本市人員需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組織擬訂遷入戶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入戶
管理辦法,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廣州市入戶指標的統一管理;協調戶籍
遷入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引進人才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辦理引進在職人才入戶(含隨遷家屬)、軍轉干部
及其隨遷家屬、駐穗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入戶審核工作。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辦理積分制入戶人員及隨遷家屬的入戶審核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家庭團聚、學生入戶、收養入戶、恢復戶口、回國(入境)定居以及引進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入戶審核
工作;辦理各類人員的入戶手續。
市民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相關安置入戶人員的入戶審核工作;做好各類入戶人員婚姻狀況的驗核和收養登記核查工作。
市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戶籍遷入我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執行,相關人口遷入計劃由省發展改
革部門制定后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統一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由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
開展。
第十條 符合規定的擬遷入本市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按相應的入戶管理辦法,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審核部門
應對相關證明材料嚴格審核。審核批準后,由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一條 登記入戶地址由擬入戶人員按順序填報,由各入戶審核部門進行初審,公安機關負責審定并辦理入戶手續。
擬入戶人員應按照以下規定順序登記入戶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產權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記入戶;
(二)本人或直系親屬沒有自有產權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記入戶;
(三)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入戶(非必選);
無法通過上述(一)(二)項、也不選擇第(三)項辦理入戶的人員,在公共集體戶入戶。其中屬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注
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屬積分制入戶的,在其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屬政策性入戶的,在其實際居住地所屬的
公共集體戶入戶。公共集體戶應履行好入戶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
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門注
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并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入戶審核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
人,將依法予以查處。
凡遷入本市人員應如實申報戶口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創業人員,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企業,同時在該企業繳納社會保險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
業創始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
本規定所稱的就業人員,指與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辦理入編手續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用人單位,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所稱“……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規定所稱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含經過國家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學位、碩士學位。
本規定所稱的未成年,指年齡不滿18周歲。
本規定所稱的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公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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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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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穗府﹝2018﹞1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8﹞20號),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8﹞30號,以下稱《辦法》),做好引進人才入戶相關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廣州市、區用人單位引進在職人才(包括用人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類、管理類和技能類等在職人才,不含用人單位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入戶)。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等用人單位引進人才的審核辦理。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引進人才入戶的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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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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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1、2、3項中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引進人才“綠色通道”直接辦理引進人才入戶手續。
第五條??《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款所要求的學歷、學位須提供相關學歷、學位鑒定或網上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
第六條?《辦法》第五條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是指《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中所列明的水平評價類和準入類職業資格。
第七條?職稱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等證書的發證機關所在地應當與申請人參加該資格考試、評審、認定期間就業和繳納社會保險所在地一致。
第八條?職稱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無法通過查詢、確認、核驗的,不予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資格緊缺目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目錄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工種范圍和行業緊缺工種范圍分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引進技術技能人才職業資格緊缺目錄應結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及經濟人口變化定期發布,動態調整。
第十條?《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款所列明的在本市就業或創業的人員及畢業兩年內的留學人員,須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其他各類人員如無明確規定的,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
第十一條?《辦法》第五條第(五)款中持有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后須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按以下標準予以明確:屬于高級技師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須滿半6個月;屬于技師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須滿1年;屬于高級工的,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須滿2年。
第十二條?《辦法》第五條第(五)款中持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后須在本市單位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
第十三條?《辦法》第五條第(五)款中持有產業發展急需的行業緊缺工種目錄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在獲得證書后須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
第十四條 申請人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中存在補繳情形的,不計算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
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單位應與實際用工單位一致。
第十五條?《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的以薪酬、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評價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主要包括經市相關部門認定、評定的產業、行業領軍或杰出人才。
第十六條?《辦法》第五條第(九)款中所稱的我市重點扶持的企業、項目單位、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經市發改部門認定的在穗總部企業、市發改部門立項批復的年度重點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龍頭企業和骨干企業。
前款所述的引進人才入戶應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程序遴選產生,在單位內部公示后向市、區人社部門申報。具體申辦程序按每年市發展改革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計劃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隨遷家屬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子女非本人親生子女,或屬本人親生子女,但撫養權不歸屬本人的,其子女須待本人入戶后再向本市公安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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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核
第十八條?引進人才入戶申報采取網上申報的方式進行。申請人登陸網上申辦系統填報個人資料信息后由用人單位提交市、區對外服務窗口。
第十九條?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申報人的申報材料應提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其他用人單位申報人的申報材料應提交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市、區對外服務窗口負責引進人才入戶材料的核對和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審核部門初審。對外服務窗口須對申報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并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一條?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申辦系統對引進人才入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審核通過的及時公示并公布,不通過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引進人才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有特殊情況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二十二條?引進人才需進行公示并公布。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將審核通過擬引進的人才情況在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并公布。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受理異議投訴。公示無異議可予以公布。
公示內容包括擬引進在職人才的姓名、單位、公示起止時間等內容。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區審核部門書面提出,如屬單位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如屬個人的簽署個人真實姓名。審核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申報不予通過,同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準予辦理入戶手續。涉及國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交審核后確需修改申報信息或申請人已通過引進人才審核需再次申報的,可由申請人本人提供情況說明經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引進人才自公示完成并無異議投訴或投訴不成立的,核發引進人才批復和入戶信息卡。
第二十五條?引進人才自審核通過之日起,在有效期內申報人憑本人身份證、單位介紹信等材料分別到市、區對外服務窗口領取《廣州市入戶人員信息卡》,并到本市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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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監督檢查機制,采用系統信息復查以及檢查臺賬等形式不定期進行檢查復核。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且公安部門尚未發放準遷證的,由入戶審核部門注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并告知申請人;公安部門已經發放準遷證并辦理戶口遷移或已經完成入戶的,由公安部門注銷準遷證并告知申請人或根據入戶審核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該單位5年內不得辦理引進人才業務,并將其行為錄入引進人才征信管理系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引進人才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相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單位證照上所列的注冊地址;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的經營場所為準。
第三十條?本細則所附的申辦指南可根據國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行適時調整優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9年最新政策 2019年最新政策]()